页面版权所有 © 济南实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鲁ICP备1900417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济南

  • 山东林安
应急部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应急部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2022-06-27
        近日,应急管理部下发《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解读》。现将《解读》内容转发如下:
        一、《指南》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项目审批是确保项目合法合规的重要程序,是安全风险源头管控的关键环节。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近年来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因行政审批把关不严,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案例屡见不鲜。同时,随着我国进入产业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期,部分化工产业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一些承接地在安全基础薄弱、安全风险管控能力不足的情况下,盲目承接高风险转移项目,违规审批、降低门槛、准入把关不严等现象严重,由此产生的问题开始集中暴露,事故多发,已成为危险化学品领域的突出风险。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风险挑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方案》(安委〔2021〕12号)和《危险化学品产业转移项目和化工园区安全风险防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安委办〔2021〕7号),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推动各地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强化源头准入和本质安全设计,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安全风险和管控措施,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水平,防止无序违规发展,实现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优生”,实现在安全发展中承接转移、在产业转移中实现升级,应急管理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研讨论证的基础上,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指南》。
        二、《指南》出台的总体考虑是什么?
        旨在规范和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全过程安全风险防控,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把关不严引发重特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主要考虑三个方面:一是突出项目准入要求。针对一些地区只顾发展不顾安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不设门槛的问题,从产业规划、国家政策、地方要求、项目投资、工艺技术、反应风险评估、自动化控制程度等方面提出项目准入条件要求,指导地方解决“怎么选择项目、什么项目能落地”的问题。二是突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针对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存在各自为政、信息孤岛,化工园区参与度不够等问题,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借鉴地方有关经验做法,提出对拟建项目在立项过程中进行决策咨询服务,包括园区预审、市级审核、省级专家评审等环节,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指导地方解决“谁来审”的问题,构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三是突出全过程风险防控。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在建设项目任一审批环节把关不严都有可能埋下隐患。针对建设项目审查流程不明晰、审查要点不突出、风险防控措施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依据有关中央文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决策咨询服务、安全审查、安全设施建设、试生产、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主要风险、审查要求和防控要点,指导地方解决“怎么审、审什么”的问题。
        三、《指南》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共有十章:第一章至第四章分别是总则、编制依据、术语和名词解释、基本要求,明确了《指南》适用范围、引用文件,解释了有关用语含义,列明了项目分级分类审查要求、审批环节和主要原则。第五章是项目决策咨询服务风险防控,研判了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环节存在的5条主要风险,提出政策要求,规定了项目准入条件应包含的8个要素和项目决策咨询服务的运行机制。第六章是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风险防控,研判了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环节存在的13条主要风险,提出11条审查要点,从安全评价报告编制等8个方面提出安全风险防控要点。第七章是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风险防控,研判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节存在的6条主要风险,提出20条审查要求,从安全设施设计及专篇编制等13个方面提出安全风险防控设计要点。第八章是项目安全设施建设风险防控,研判了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环节存在的4个主要风险,提出6条防控要点。第九章是项目试生产风险防控,研判了项目试生产阶段存在的4条主要风险,提出9条审查要点,从“三查四定”等9个方面提出试生产要求。第十章是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风险防控,研判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环节存在的2条主要风险,提出8条审查要求,从15个方面提出竣工验收条件,同时要求企业全员参与抓好运行阶段各项安全风险防控。
        四、《指南》在安全条件审查环节提出了哪些安全风险防控具体要求?
        《指南》研判了新建及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阶段的主要风险,规定了安全条件审查环节的审查流程,明确了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安全评价报告、项目建设内容规模、项目选址、危险有害因素和“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及重大危险源分级、主要工艺技术和关键设备安全可靠性分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和个人及社会风险、平面布局、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公用及辅助工程、安全措施建议等11项审查要点。
规定了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工艺技术选用、首次使用的工艺技术论证、反应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选址与周边设施相互影响、项目依托条件及自然条件影响、项目规划布局和关键设备设施选型等8个方面的安全风险防控要点。
        五、《指南》在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节提出了哪些安全风险防控具体要求?
        《指南》研判了选择设计单位、前期安全审查意见落实不到位、安全设施设计与详细工程设计脱节、设计质量存在重大缺陷、缺乏设计变更控制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节的主要风险,规定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环节的审查流程,明确了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设计单位设计资质、“两重点一重大”大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和专篇、安全评价报告、HAZOP分析、法规标准符合性、危险有害因素和“两重点一重大”辨识和分级、安全可靠性分析、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及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平面布局及装置设备布置、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多米诺效应安全防范措施、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配置、公用及辅助工程、可燃及有毒物料泄漏检测、建构筑物抗震防爆、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应急系统和设施配置符合性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等20项审查要点。
        规定了安全设施设计及专篇编制、“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防控措施、工艺及设备设计、总平面布置、自动化控制及安全仪表系统、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HAZOP分析与SIL定级评估、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及防雷防静电、建(构)筑物设计、消防及应急救援设施、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公用工程与辅助设施、定岗定员要求等13个方面的安全风险防控设计要点。
        六、《指南》在试生产环节提出了哪些安全风险防控具体要求?
        《指南》研判了人员、管理、作业、物资准备与应急响应等试生产环节的主要风险,规定了试生产审查流程,明确了试生产准备、投料试车方案、对策措施落实、试生产应急预案、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相互影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和接入落实、人力资源配置、五方会签意见、试生产起止日期等9项审查要点。
        规定了三查四定、试生产方案、试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试生产物资及应急准备、组织机构及人员要求、联动试车、开车前安全审查(PSSR)、投料试车、试生产时间等9个方面的试生产要求。
        七、《指南》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环节提出了哪些安全风险防控具体要求?
        《指南》研判了项目合规性、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环节的安全风险。规定了审查的主要流程,明确了安全验收评价单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验收专家和有关人员的专业能力、安全生产(使用)许可证申办、现场勘验、验收现场与安全设施设计阶段审查一致、仪表联锁测试汇总说明等8项审查要点。
        规定了验收和投产、验收人员专业能力、竣工验收的条件等3个方面的竣工验收要求。规定了新建项目运行阶段,企业要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中涉及的要素,抓好各项安全风险防控。
        各地要认真落实《指南》要求,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不达安全标准的不能上马和开工,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扎实做好重大安全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附件1:《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的通知》(应急〔2022〕52号)
        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
 
山东省安全生产“八抓20项”创新举措

山东省安全生产“八抓20项”创新举措

2022-05-27
        近日,根据山东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安全生产“ 八抓20项”创新举措,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关于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八抓20项”系列创新举措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工作落实中的差距和不足,把学习贯彻“八抓20项”创新举措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抓手,抓紧再部署、再督导、再落实,务必宣传贯彻到所有企业每名员工,打通工作落实最后一公里。
        一是强化“关键人”贯彻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八抓20项”创新举措列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重要内容、列入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重点内容、企业安全总监履职述职的主要内容,层层压实责任,并跟进检查和考核,确保落实落细、到底到边。
        二是纳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督促各行业企业都要把“八抓20项”创新举措纳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年度计划,明确培训方式及内容,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抓好组织实施,推动“八抓20项”创新举措的学习培训覆盖全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岗位,培训及考试情况纳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档案,督促全体员工真学、真懂、真会、真用。
        三是抓好专题专项学习。为方便对“八抓20项”创新举措应知应会内容的学习,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安全生产创新举措试题汇编(企业版)》,要求辖区内所有行业领域所有企业,组织企业全体员工进行专题学习,同时纳入“大学习、大培训、大考试”专项行动必学必训必考内容。
        四是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要把企业学习贯彻“八抓20项”创新举措情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集中组织开展专项督导、专项检查。

 

        附:山东省安全生产“八抓20项”创新举措

 

        第一,抓教育培训。要常态化开展全员培训,覆盖到全行业、全领域、全岗位、全链条,所有单位的所有相关人员都要参与。教育培训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以警示教育为主,通过观看警示片、事故现场会等方式,让所有相关人员警钟长鸣,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



       第二,抓标准规范。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要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针对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各个单位、各个场所、各个工作链条、各个工作岗位,制定或修订安全基本规范。要细化职责分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到人、到岗,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抓苗头隐患。强化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加强对隐患的辨识、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对单位查不出、经检查发现的隐患,历次检查屡禁不止、屡罚不改的隐患,群众反映、举报属实的隐患,都要科学界定隐患性质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视同发生事故严肃处理。要高度重视异常事件,准确完整记录每一个异常情况,通过蛛丝马迹分析查找设备、操作、管理上的漏洞,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抓日常监督。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机制,一环扣一环,强化常态化、不间断监督检查。一是加强企业内部监督,每天开展安全巡查,自查自纠、即查即改。二是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监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异地交互执法等方式,确保查实查深。三是加强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动态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抓紧组建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下沉到各市县抓督导、送服务、促落实。四是加强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的监督,把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作为政治监督的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措施落地。



        第五,抓严肃查处。要采取“长牙齿”的措施,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对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企业,要改变“守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高”的状况,一旦违法违规,就要顶格处罚,增强震慑力。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探索实行量化问责。同时,要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



        第六,抓本质安全。要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手段,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要支持企业推进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加快“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提高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智慧监管水平。要构建多重防范体系,各层级、各部门、各单位多重布控,构建起全流程、多层级的安全保障网。



        第七,抓应急处置。坚持未雨绸缪,做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的充分准备。要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常态化应急演练,抓好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确保关键时刻喊得应、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尽最大努力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第八,抓社会共治。要切实用好企业职工的力量、社会群众的力量、行业专家的力量、新闻媒体的力量,设立专门的监督投诉渠道,建立有奖举报等制度,广泛收集隐患问题线索,齐抓共管、凝聚合力,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出台

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出台

2022-04-06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近日,国务院安委会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以往管用举措和近年来针对新情况采取的有效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十五条硬措施,部署发动各方面力量全力抓好安全防范工作,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各级地方党委必须自觉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牢固树立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观念。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地方党的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党委主要负责人要立即主持党委常委会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安全生产监管重大问题,将安全生产问题真正抓扎实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领域各环节,政府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地方党委会的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办法。各级安委会要创造条件,实现实体化运行,滚动排查隐患,主动协调跨地区跨区域安全工作。其他领导干部要分工把关,严格履职,切实抓好分管的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地编制安全清单,尽快以落实。对职能交叉新业态风险,各级安委会会同编制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的原则,及时明确责任,对危化品、道路交通等环节多的有关部门链条监管,对关系安全生产,但是已经下放的事项,要实事求是开展一次评估,那些基层接不住,监管跟不上的要及时纠正,必要的要收回来。应急部门要理直气壮履行安全办公室的职责,促进各部门落实监管责任。各地方各部门有关企业可以提出一批有利于提升安全水平的项目,抓紧上报审批,有利于长期的发展。



        党中央明确要求,对不履行职责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责任,既要追究直接责任,也要上追一层,追究到党委政府领导的责任,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特别是重特大事故,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甚至放任不管的,要依法追究各级的责任,可能会追究到县,追究到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直接追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要严格落实重大风险源与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场逃避责任的行为依法追究,对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国务院安委会将尽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各有关部门有关地区要做好准备,全面深入排查重大风险隐患,列出清单,明确要求压实责任,限期整改,坚决防止风险隐患演变为特大事故。要牢牢盯守矿山、危化品、民航、道路、水上交通、建筑施工、燃气、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对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风险,由省市级安委会和中央企业总部挂名督办,对拒不整改要采取追究刑责等坚决果断的措施。要统筹疫情防治公共安全,对商场、影院、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和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封闭安全出口的封闭疏散通道的,对整改不认真,未列入清单,查实属于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发生事故的,要当作事故对待,引发事故的更要从严追究责任,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要报本级安委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



        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压力大,但对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漏洞。对各级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不得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对危化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冶金等行业高危项目人员聚集场所,不得降低安全门槛。部分传统行业由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行业标准,严格安全监管,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要立即采取行动,对高危行业违法分包转包行为,严肃追究发包方承包方法律责任,坚持谁的资质谁负责,谁挂的牌子谁负责,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国企央企要发挥表率作用,国企总部央企总部要建立专业化技术管理团队,加强对下属企业的指导监督考核,惩处不具备条件的,不能盲目承接相关业务。



        生产安全经营单位接受劳务派遣人员从事作业的,要将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危险岗位要严控劳务派遣用工数量,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上岗。对劳务派遣、灵活用工数量较多的行业,有关主管部门要重点加以检查,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



        有关部门、地区要精心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活动,并对重点及地区进行集中整治,对矿山违法盗采、油气管道乱挖乱钻、客车、客船和危化品非法运营等各种典型非法违纪行为采取精准办法。狠抓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的处理,对顶风作案屡禁不改以及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绝不手软。同时加大曝光的力度,起到威慑作用。要坚决打击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对腐败行为,要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执法要理直气壮,不得选择性执法,不能宽松软走过程,强化精准执法,按照省市县三级执法管理权限,确定各级管辖企业名单,明确重点检查企业严重违法行为,举一反三,加强执法检查,强化专业执法,组织专家参与执法过程,要创新监管方式,大力推进异地交叉检查,要充分利用新技术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对关停的矿山要停止供电,派人现场盯守,严防明停暗开。



        各地区要尽快配齐市县两级监管执法队伍,确保有足够力量承担监管任务,不得以改革为名,层层下放执法责任,对个别地区撤销市级执法队伍的错误做法坚决予以纠正。各地在探索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时,要充分考虑这项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不得简单撤并安全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领导班子,加强专业执法装备配备,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一定要给予大力支持,提高专业执法能力和保障水平。



        要拓宽举报宣传渠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热线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风险隐患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举报违法行为,负有监管部门责任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依法处理,依法保护举报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对举报重大风险隐患或举报违法违约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要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谎报、瞒报或者推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人和负有管理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从严追究责任。对初步认定的瞒报事故,一律由上级安委会挂牌督办,必要时调查。



        从当前形势看,做好这三项工作是一个整体,要注意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倡互相协作,相互尊重,齐心合力,共同解决好面对的复杂问题。各级监管部门要注意从实际出发,处理好红灯、绿灯、黄灯之间的关系,使得各项工作协调有序推进,引导形成良好市场预期,既要亮红灯,又要给黄灯给绿灯。要高度重视特困行业纾困问题,国务院正在专门研究民航业遇到的困难,并将采取有效的措施给予必要的补助。交通、民航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深入进行整改,同时要注意做好飞行员的思想工作,心理疏导,其他各行业都要从实际出发,发挥一线人员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对各类事故遇难人员要认真做好善后,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逝者为大,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握好政策基调,做到稳中求进,高质量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真正体现党的执政能力水平,让党中央放心,让全国人民放心。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颁布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颁布

2022-03-21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7号)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隐患排查治理是遏制事故发生的最后一道防线。《办法》的实施,将有效破解事故隐患“想不到、管不到、治理不到”的老大难问题,实现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一般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组织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健全信息档案和台账,采取技术和管理手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附: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管理上的缺陷和环境的不安全状况。
        事故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全面排查、科学治理、政府监督、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处置机制,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港区、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旅游度假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有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应当立即组织核实处理;无权处理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举报属实的,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实时监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担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内容、周期、监控、治理措施和资金保障等事项;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对照风险管控清单,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
        (四)依据有关标准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予以消除;
        (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报告、通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
        (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定期排查:
        (一)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生产装置和安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检测情况;
        (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情况;
        (六)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佩戴使用情况;
        (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配备情况;
        (九)其他应当进行定期排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排查:
        (一)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发布或者修改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试生产的;
        (三)复工复产、化工装置开停车的;
        (四)周边环境、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
       (五)发生事故或者险情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专项排查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根据需要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局部或者全部停产停业;
         (二)组织开展现状风险评估,并向从业人员公示重大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
        (三)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治理方案;
        (四)组织落实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五)组织复查验收。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安排人员值守。
        第十九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进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一)事故隐患无法及时消除并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因其他单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隐患的。
        必要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相邻地区和有关单位,并在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对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可以直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结果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人员、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具体情形、报送情况和监控措施。
        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建立专门的信息档案,保存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形成的风险评估情况、治理方案、复查验收报告以及报送情况等各种记录和文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沟通,组织开展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行为,并将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标准规范,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三)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
山东省发文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

山东省发文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

2022-02-08
        开展安全生产诊断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现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近日,省安委会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诊断工作提出了具体实施意见。《意见》共分为五部分内容(全文见附件):
        一、安全诊断把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主动问诊;(二)坚持突出重点、精准诊断;(三)坚持诊改结合、闭环管理。
        二、安全诊断的重点内容
        (一)安全生产管理情况;(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情况;(三)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四)安全生产投入情况;(五)工艺、设备安全运行情况;(六)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情况;(七)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情况;(八)各行业领域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诊断事项。
        三、安全诊断的主要方式
        (一)企业自我诊断;(二)聘请第三方诊断;(三)部门诊断检查。
        四、安全诊断机构的资质和要求
        (一)诊断机构的基本条件;(二)诊断机构开展工作的基本要求;(三)监管部门的相关责任。
        五、加强对企业诊断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强化内部监督;(二)加强监管执法;(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四)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诊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安发〔2022〕2号)